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当然有效,卖方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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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是否当然有效,卖方如何维权?

作者:骆军军律师

01“背靠背”条款概念及背景

“背靠背”条款,即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金额或方式以第三方支付为条件,原本是建筑业中的惯例,如今在商事领域中逐渐成为普适的商业规则,应用于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为减轻自身付款责任,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会针对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作出约定,即在买受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买受人以收到第三人的款项作为买受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若第三人未向买受人付款时,买受人有权拒绝向出卖人付款。


02  律师意见

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出卖人回收货款带来不利。在实践中,若第三人无支付款项能力时,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往往会援引“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此时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虽说该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也并非当然有效。如果合同一方利用背靠背条款实质排除合同相对方的主要合同权利或存在其他有损对方利益的情形,则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对方有权视情形越过该背靠背条款主张权利。此外,如果买方怠于履行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则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这种情况下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且部分法院也会以“背靠背”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公平原则相悖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为了减少“背靠背”条款给出卖人带来的不利,降低其风险,建议出卖人对外签订商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应尽量避免签署设置有“背靠背”条款的买卖合同;

2、若买受人出于强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必须设置“背靠背”条款,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查询第三方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条件;

3、出卖方可在买卖合同中对最终付款期限进行约定,如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供应货物即视为供货完毕,10日内由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出卖人货款。通过设置最终付款期限打破“背靠背”条款的限制。


03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9日,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就某施工项目总承包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大海公司提供该施工项目所需混凝土,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三建公司先后四次与大海公司就某施工项目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大海公司继续供应混凝土。后三建公司拖欠货款,大海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建公司支付大海公司货款5360 546.01元;三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海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作出后,三建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称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作出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8.2.(2)条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目前业主尚未支付三建公司对应的工程款,三建公司即使需要支付大海公司对应货款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04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中买方能否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以第三方尚未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

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且违背公平原则,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虽然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背靠背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该条款的设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守约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

本案中,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况且三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双方也均认可大海公司完成全部供货且无质量问题,故三建公司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公平原则。背靠背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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