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解析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骆军军律师

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需结合主体、法律规定等判断,以下从一般情况和特殊规定展开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背靠背”条款通常指负有付款义务一方,约定以其从第三方处收到款项,作为向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 。司法实践中,若合同主体平等、意思表示真实,且条款清晰合理,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约定,认定有效。比如普通商事主体间,均具备平等协商能力,明确约定“买方收到下游客户付款后,再向卖方支付货款”,且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该条款可能有效,买方可依此主张暂不付款。

但存在例外,若负有付款义务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如故意不催款、不诉讼追款等 ),影响相对方实现债权,法院可能认定“背靠背”条款对相对方不产生约束力,判令付款方履行义务,防止其恶意利用条款逃避责任。

二、针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核心新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

1. 条款无效情形: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服务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法院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该条款无效 。

◦ 目的是遏制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中小企业,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比如大型房企采购建材,与中小企业供应商约定“房企收到业主房款后,才付货款”,若符合上述主体、场景,该“背靠背”条款无效。

◦ 其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认定,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标准为准 。

2. 无效后的处理:条款无效后,法院结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

◦ 利息方面,有约定且合法则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违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 若大型企业主张“合同价款已包含逾期付款补偿”,法院审查后,抗辩成立可减轻违约责任,平衡双方利益。

简言之,“背靠背”条款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普通主体间,条款合理且无怠于行权等情况,可能有效;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特定交易(建设工程、采购等 )中约定此类条款,多因违反法规被认定无效,以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实际案件需结合具体细节(主体身份、交易场景、履约情况等 ),对照法律规定判断,涉及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