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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企业作为出借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学习
一、企业民间借贷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企业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作为出借人,在企业民间借贷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企业作为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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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借款人涉嫌犯罪时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4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吴某借款8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1月3日,并由被告王某和被告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吴某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陈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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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诈骗被判刑。担保人是否应该全额还款??
借款一事是否和诈骗有关?如无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有关联,也要分清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1、担保人不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即从合同要以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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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诈骗不还款担保人担什么责任?
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死后,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时签的合同来考量: 1、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是一般保证:现在担保人不用着急,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并就借款人的遗产强制执行前,出借人不能找担保人要债;只要起诉借款人的所有继承人并就其遗产强制执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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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借款保证,现债务人潜逃,涉嫌诈骗犯罪,保证人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一旦借款人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犯罪,则借款合同必然归属于无效,即被害人仅能通过追缴、退赔的形式挽回自己的损失,而无权要求履行已归于无效的原合同。当然,担保合同明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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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翠与毕宜春保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商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翠,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宜春,男,汉族。 上诉人王松翠因与被上诉人毕宜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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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30日,XX银行XX支行与X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XX贷款400万元用于采购棉布,并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等做了约定。同日,XX银行XX支行与XX中小担保签订《保证合同》,约定XX中小担保为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7月4日,XX银行XX支行向XX放款400万元。2011年6月30日,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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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相关的判例
案例一: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与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自旺、俞小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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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6]2号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4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5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借款、担保合同案件涉及经济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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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内容 摘要: 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在实践中存在民事责任被刑事责任限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民刑交叉问题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以对集资类行为性质的再认识为逻辑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