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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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

作者:骆军军律师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认为,这是一部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颁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诸多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将更好地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采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文华,对《侵权责任法》五大亮点进行解读。

  首次立法,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

  吴文华介绍,有的国家在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已有近百年历史。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直到最高法院2001年3月制定《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确立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解释中,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虽然规定了明确的计算方法,但仍然不是明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这些规定,才真正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吴文华说,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这个方面,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

  2005年,重庆发生一起车祸,死亡3人,其中2名有城市户口的学生,其家人各得到20余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少女何源,其父母只获赔5.8万元。何源父亲悲叹:“不都是一条命吗?不都是学生吗?为何农民的孩子就命贱?”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虽然只有寥寥数语,却意味着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吴文华说,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规定为对受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明确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系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按不同标准进行计算。这一司法解释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对于“同命不同价”的讨论和质疑,在于只针对因受害人的死亡或者伤残所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就生命权、健康权的丧失,作出一个人人平等的补偿或者赔偿规定。此次《侵权责任法》作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使得给予同一事故中具有不同地域、职业还有户籍等特征的受害人一致的死亡赔偿获得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利于维护患者权益

  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医疗救治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许多时候,普通老百姓无法有效举证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加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机构往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患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陷入被动。吴文华认为,新法出台,有望改变这一格局。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吴文华认为,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作出明确规定,能很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另外,新法还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这对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网络侵权,服务商负连带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传统的侵权模式已被眼花缭乱的网络技术所取代。针对网络盗版、“人肉搜索”等现象,人们呼吁,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

  以往,网络提供商以侵权内容由他人发布为理由,拒绝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措施,但这次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侵权进行规范,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了立法进步。”吴文华这样评价。

  高空坠物,请悠着点

  有些人无视社会公德,不顾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随意从屋内往窗外抛掷物品,轻则砸伤他人,重则致人死亡。有些受害人或其家属将整栋建筑物中有可能抛掷物品的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对此类问题未作规定,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因此判处结果迥异。重庆发生的从楼上抛出的烟灰缸把一个老太太砸死了,最后判决由整栋楼上的业主全部赔偿。在济南,有人从楼上抛出一个切菜板,当场把一个老太太砸死了,公安立案侦查找不到行为人,最后受害人的家属告业主,法院判决业主不赔偿,驳回了受害人的请求。

  吴文华表示,这种尴尬现象,随着《侵权责任法》出台,将得到缓解。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给全体业主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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