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推荐】
作者:骆军军律师
张勇在一次应酬中认识了刚毕业、年轻漂亮的王利。王利对张勇穷追不舍,最终,张勇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没过多久,王利告知张勇自己怀孕。张勇要求王利终止妊娠。王利却坚持要把孩子生下来。张勇面露难色。王利说,你要不同意,我就到你家和你公司去闹,让你家庭不和、名誉扫地!你要是实在不同意,只要你给我50万的青春损失费,这一辈子我都不会再去找你!张勇无奈,只好答应。
二人遂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大致如下:一、张勇一次性给付王利50万的青春损失费。二、王利生了孩子后,孩子由其一个人抚养,与张勇没有关系。谁料孩子出生后没多久,就生了一场大病。王利找到张勇,要求支付医药费。张勇拿出协议,要求按照协议来处理,拒绝支付医药费。王利遂将张勇告上法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宝解密:
张勇和王利通过签订协议,在他们之间设定了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构成民事行为。他们的这个民事行为能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合法有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如下三种:不满10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勇和王利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作出这个行为时是出于自己完全的自愿,没有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等。张勇在作出这个行为时,很明显不是出于自愿。他要是不答应,王利就会到他家和公司去闹,正是由于担心,张勇才答应了王利的要求。显然,他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另外,张勇和王利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首先,我们来看“青春损失费”。所谓青春损失费,其范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人格权利遭受侵害的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而青春损失不在其列。所以,索要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其次,再来关注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虽然张勇和王利的孩子不是婚生子女,但其也享有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解除。张勇不能通过协议不履行其抚养义务。所以,张勇和王利签订的协议不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勇和王利之间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青春损失费,如果张勇主张返还,则应返还。张勇对其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生病后,他应当支付医药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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