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作者:骆军军律师
(一)、晚婚的奖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假后一年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放。
3、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时应当把独生子女和女儿户作为重点照顾对象。
4、本市户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发放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具有杭州市户籍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得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发放对象适用于上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情况。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