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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离婚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后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的,原则上,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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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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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1、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之认定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界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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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8〕8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以来,审判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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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婚姻问题答记者提问
经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近日就颁发《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据了解,《规定》对军人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什么? 答: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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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组〔2010〕14号
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组〔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近年来特别是士官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出现一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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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关于军人结婚规定
一、军婚法关于军人结婚规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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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于更好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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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军人结婚有什么规定?
我国关于军人结婚有什么规定? 军人结婚的规定 军人结婚的程序 军人结婚的管理 军人结婚登记 军人结婚的限制 军人结婚申请书 如果是普通男女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有效的夫妻,那么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但如果是军人的话就不一样了,我国对军人婚姻是有着严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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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 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