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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同居后分手财产怎么分割,有什么分割原则
一、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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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有什么原则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有什么原则 民诉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我国只是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了规定,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未有定论。那么,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有什么原则?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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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
男女未婚同居的,以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并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自然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下列规定相当于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认定。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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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参阅案例:同居期间取得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认定为共有
江苏省高院参阅案例:同居期间取得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认定为共有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27辑) 阅读提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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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 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
夫妻离婚时 共同经营的微店怎么分? 周女士辞职后注册了一家微店,代理了一个内衣品牌,做起了微商。由于她擅长经营,微店效益很好,生意越做越大,每天都会接到上百件订单。此时,周女士觉得一个人无法应付日常工作了,她的丈夫蒋先生就办了辞职手续,给她当帮手。 蒋先生每天负责包货,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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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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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杭州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江城路417号 0571-87922674 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后营弄58 0571-87251377 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庆春东路1号南楼1楼 0571-86998411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文一路28号 0571-88399778 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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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和联系电话
诸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暨阳路202-1号 诸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 0575-87283722 诸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下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杭州律师咨询网www.148h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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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关系。实践中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多、范围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甚至朋友、同学都可以形成同居关系,但这种情况不很常见,同时和处理一男一女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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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情形法律依据、限制及标准
离婚双方经常为婚前给付的财物是不是彩礼发生争议,因为这决定着它是否会被分割。要明确的是,若一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无彩礼性质。 哪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