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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之婚姻合意条件
婚姻合意又称“结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的同意权只能由当事人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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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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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生育子女
[B]事项名称:[/B]申请再生育子女 [B]办理单位:[/B]区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B]办理地址:[/B]生育管理所在地镇乡(街道)计生办(科) [B]办理程序:[/B] 1、申请再生育夫妻到生育管理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或镇乡(街道)计生办(科)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提交《夫妻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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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的法定条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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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对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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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严肃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如下标准处罚: (一)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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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朋友都是外地来杭打工的,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杭州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为你们双方都是外地户口,所以不能在杭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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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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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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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是“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离婚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今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