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 2011 〕 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
什么是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线。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中“不得早于”的精神实质是鼓励晚婚。 www.148hz.com
-
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
婚前个人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王明坤诉庄佃芝离婚纠纷案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
强烈建议杭州应该为女职工增加晚育假!
杭州市现在的规定,是参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
-
什么是晚婚、晚育?晚婚晚育者可以享受什么奖励?
答:《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
-
杭州为什么没有晚育假?
为什么其它城市都出台了女性晚育假的相关政策,杭州作为最具幸福感的城市,出台的政策,只注明了男性享有7天的晚育护理假,而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对晚育却没有丝毫的奖励政策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
-
杭州市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晚婚的奖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领取每年
-
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审批程序如何?
答:一、《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周年以上,但女方在二十八岁以上的及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除外):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