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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 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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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法规: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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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管理对方财产不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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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在审理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较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产权权 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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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是不可以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是不是不可以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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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期间合同期满 单位不应终止劳动合同
张某原系平邑县某商业公司女工。2008年4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张某怀孕。合同期满时,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已到期,且她已怀孕,行动不方便,不要再来公司上班了,终止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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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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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能够自行更改姓氏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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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相关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职的怀孕女职工享有以下相关权利: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其工作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任意降低其基本工资。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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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 故意杀害被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