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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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管费吗?

作者:骆军军律师

房屋漏水就可以拒交物管费吗?

      案例背景:杭州市城西某高级公寓交付使用还不满四年,业主陈某却由于房屋漏水问题苦不堪言,虽经多次维修,但漏水、渗水依旧。为此,陈某拒缴物业管理费。谁知最近却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状。陈某认为,房屋漏水不能正常使用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当然就可以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谁知道就这样吃上了官司,现在不仅被起诉要求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6936元,而且还被要求承担逾期滞纳金16500多元,还要承担全部法院的诉讼费用。
      陈某在提交的答辩状中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负有明确的对于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和公共设施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在合同书第十九条中,更是严格规定了该物业具体的义务范围,例如,对于损害本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要求损害赔偿、对于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组织实施、书面告知和监督业主的使用物业和装修规定及其限制条件,等等。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是用推诿等这种方式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答辩人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未正确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陈某觉得自己完全有权利使用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陈某急于想知道他这官司到底会不会被打败,该怎么做比较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点评:
       像陈某这样的案例,目前在现实中是存在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缺少沟通,再加上业主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致使小区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摩擦纠纷不断升温。实际上,物管公司往往是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替罪羊,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吃亏的实际上是物管公司和业主两方,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的陈某就完全可以自行请专业公司来进行彻底的漏水查修,其费用垫付后再向开发商追偿。
      其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由于陈某使用的房屋还在保修期内,他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维修费用,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例如装修费和房租费用等。
      第三,在此也劝说发生类似案子的业主当事人,以后应该分清责任,不要把物管公司和开发商混为一谈,如果不缴纳物业管理费,一旦被起诉,那肯定是要吃官司的。正确的做法是:物业管理费按时缴纳,及时追究开发商的房屋维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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