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就一定无效吗?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例背景:2004年10月,王先生与某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经营房一间出租给王先生,面积为300平方米,王先生租赁房屋用来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为5年,此外双方还就租金标准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5年1月王先生用所租房屋开了一间茶室,由于茶楼缺乏竞争优势,很快就陷入了经营困境。同年10月王先生重新装修房屋后经营特色餐厅,并很快就将经营茶室的亏损弥补了回来,餐厅的生意是越做越好。正当王先生打算加大投入时,房东公司找到王先生要求增加每年的租金,理由是现在该地段的平均租金已经翻倍,按照原来的合同支付租金显失公平。王先生断然拒绝了房东公司的要求,并认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2006年6月,王先生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房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房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各持有一份,该租赁合同没有到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判决驳回房东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的。
本案中,王先生与房东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真实。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须备案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所以备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同时,《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即使不去相关部门备案,也仅需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从参照相近领域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将公法领域的行政法与私法领域的合同法区别对待;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签订合同,行政法强调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本案中确认合同无效,将会给合同一方任意反悔其意思表示提供方便,这也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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