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过户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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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过户 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骆军军律师

【案情】

    王某在2008年6月购买了一辆新的小轿车,买回来3个月后到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当时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只是让王某自己看看合同条款。后来王某由于做生意亏本,于2009年4月2日把小轿车卖给了李某,但是当时并未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在购买了小轿车后的第六天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张某撞死,后来张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诸法院。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被保险车辆转让,要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一个内部的规定,并且当时也未明确告知当事人有关的免责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规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内部已经明确说明不承担责任的事由,当时原车主在转让车辆时就应当来公司办理手续,没有办理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过错,投保人在卖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隐瞒了事实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被告李某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该事故车辆确实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所投保,并且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未明确告知当时的被保险人王某。另一方面,假如肇事者李某没有赔偿能力,没有资产或者资产很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此时如果不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对受害人及家属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角度出发,也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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