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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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骆军军律师

2011年8月22日晚,德城区王先生下班途中被一辆黑色吉利轿车撞倒,司机孔某肇事逃逸。王先生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35天,共花费4万余元。后经公安部门多方努力,终于将肇事司机孔某抓获,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为崔某,崔某于三年前将手续完整的轿车售于第三人杜某,而杜某在一年后又将车售于现在车主孔某。孔某未办任何车辆保险,并且车辆一直登记于崔某名下,并未过户。2011年9月29日,王先生将登记车主崔某、第三人杜某、肇事司机孔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1万余元。人民法院在庭审查明上述事实属实,判决由孔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崔某及杜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关乎诉讼的成败,如果列错被告有可能面临诉讼被驳回的巨大风险。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及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依据谁对车辆拥有支配权及谁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来综合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就规定“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车辆买受人来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实行,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孔某购买该车辆后并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判决由孔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同时,律师也提醒车主,车辆出售后应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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