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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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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浙劳人仲〔2017〕9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仲〔2017〕9号 2017-12-08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仲〔2017〕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明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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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监督)电话0571—87258594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单位地址:中河中路242号6楼 邮政编码:310007 公开(监督)电话:0571—8725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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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案窗口搬迁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案窗口搬迁公告 根据江干区综合治理中心统一安排,2020年8月17日起,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案窗口将搬迁至江干区综合治理中心(江干区杭海路219号)。原广景弄6号的受理窗口关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地址仍以开庭通知书上载明的地址为准。 因搬迁给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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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追讨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原公司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追讨补偿金获法院支持 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专业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也渐渐增多。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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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关保密及竞业限制有相关规定
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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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联系与区别
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联系与区别: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 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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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概念、起源由来、主体及补偿问题相关规定
竞业限制概念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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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杭州西湖区企业参考范本)
竞业限制合同(杭州西湖区企业参考范本) 甲方:(企业)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力电商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码: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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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