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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3号)--2014年6月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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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级别】: 部级 【分类】: 劳动标准.女工特殊劳动保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部门】: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88-09-04 【实施日期】: 1988-09-01 【失效日期】: 【发 文 号】: 劳险字〔1988〕2号 【标题】: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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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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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孕期女职工是不可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的,除非你有严重违纪之类的过错。事实上,从你怀孕那一天开始直到你小孩满一岁为止(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公司都不可以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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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应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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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劳动法中一些保护怀孕妇女权益的规定 一、关于孕妇的聘用保护的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您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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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浙江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每档比调整前增加130—160元,对按小时算工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员,最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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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依法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一、不可引用行政监察的规定规避职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之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于2004年12月1日,该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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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缴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首先,社会保险补缴的裁决事项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失效,补缴内容无法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障(注:法院执行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前提)。 其次,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执行“不重复处理”的规则,即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劳动监察部门对该补缴争议事项不会重复处理,使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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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474元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国家统计局今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与2012年的46769元相比,增加了4705元,同比名义增长10.1%,增幅回落1.8个百分点。 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同比名义增长10.1%,增幅回落2.0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13年全国城镇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