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存法则(1)企业与拒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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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存法则(1)企业与拒签劳动合同员工的操作

作者:骆军军律师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如何操作?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提出劳动合同书文本,要求与员工签订时,但经常会出现员工不同意签订、也不愿意辞职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企业怎样规避因此造成的风险呢?
     一、法律条款及风险
     1、法律条款: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工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应对的方法
        1、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当天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上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录用。亦即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不许录用。
2、通过制定企业规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3、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定劳动合同签收名册,让员工签名签收。
4、对于一些员工可能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又比较需求此类员工的。可按以下处理:
(1)尽量说明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缩短劳动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签订合同,再尽快招聘替代的人员;
(2)如员工一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那用人企业就必须要求员工签订《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并证明不签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已的意愿,尽可能把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同时要求其放弃双倍工资的赔款及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3)在企业公布栏,发布公告书证明企业已通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告。
(4)同时要求工会出具相关的证明书证明劳动者个人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
        5、对于连《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书》都不愿意签的员工,企业必须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免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劳动用工风险。
6、企业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定要拿到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无异议的证据。
具体操作如下:
在录用函中告知需要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及发放的条件和方式、工作地点、有无竞业限制等。
然后进一步在录用函中指出,上述基本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再另行协商,若员工提出协商则视为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可以看出,在录用时就一定严格依法遵照法律执行,否则,等员工一旦跨入企业门槛时,再去运作相关的文件和取证,就破费周折。其实,双方在劳动关系中是一种合作关系,需要双方的认真对待,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否则,企业谈何企业文化?员工谈何把企业视为自己的家,干好自己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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