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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2.13法释[20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2.13法释[2000]4号)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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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强奸罪的从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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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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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释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明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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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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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文书的特征与作用
本文所提及的“刑事律师”,特别指在刑事诉讼中,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包括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和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 本文所提及的“刑事律师文书”,特别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律师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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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相关问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在五月一日起的实施,狭义坦白已经成为可以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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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增强一审权威 二审谨慎发回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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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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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