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
作者:骆军军律师
诉讼欺诈行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 应看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如果符合,就可以将诉讼欺诈作为职务侵占罪中“骗取”的一种手段。从诈骗犯罪的概念来看, 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至于欺骗的对象, 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态度, 则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则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应属于牵连犯, 即行为人为骗取公私财产, 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同时也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对此情况, 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等方面看, 也具备诈骗犯罪的特征。因此, 诉讼欺诈行为完全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骗取手段的表现形式。
诉讼欺诈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已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认可, 成为通论。但是, 对于诉讼欺诈能否成为“骗取”这一手段的表现形式, 尚存在争议。所谓“诉讼欺诈”, 是指行为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串通证人作伪证, 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从而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对于诉讼欺诈作为诈骗的手段, 刑法理论界有的持否定态度, 认为诉讼欺诈与普通诈骗所欺骗的对象不同; 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认识不同; 被害人交付财产时主观意志不同; 行为人之所以取得他人的财产更主要的不是欺诈的结果, 而是恶意利用证据规则的结果, 并认为行为人是通过侵犯正常的审判活动这一客体, 从而实现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犯。该论者还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诉讼欺诈行为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 应看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如果符合,就可以将诉讼欺诈作为职务侵占罪中“骗取”的一种手段。从诈骗犯罪的概念来看, 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至于欺骗的对象, 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态度, 则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则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应属于牵连犯, 即行为人为骗取公私财产, 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同时也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 对此情况, 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等方面看, 也具备诈骗犯罪的特征。因此, 诉讼欺诈行为完全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骗取手段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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