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一案刑事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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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案刑事抗诉书

作者:骆军军律师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盈检公诉办诉刑抗〔2019〕1号

盈江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31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孔某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盈江县卡场林业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78300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款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罚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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