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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何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何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意思是,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性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标准又是什么?下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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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可参考这3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两种救济方式。 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里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是实践运用中的难题,需要仲裁员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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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浙江这些劳动争议可以用终局裁决了!
员工与老板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反悔怎么办?以往,若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法院一审、二审,来来回回,少说也要一年,才能拿到最终判决。而这种耗时耗力的局面,近年来在浙江已得到改变。 浙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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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
案情介绍 从2008年4月14日入职到2009年7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被辞,牛先生一直按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月领取2049元工资。被辞的第二个月,他以自己所在公司未为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裁决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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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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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
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2684 发布机构 法规文号 浙劳人仲〔2017〕9 号 发布日期 2017-12-18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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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电话:0571-85119566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浙江人力社保大楼5楼 联系电话: 0571-85119566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6楼 联系电话: 057187258523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 联系电话: 057187976982 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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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岗去接小孩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李小何系上海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2012年7月3日,李小何工作时间为6时30分至10时30分,下午不需要上班。上午9时50分许,李小何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骑助动车至固山路亲戚家接儿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经交警认定,李小何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013年7月1日,李小何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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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工人在工地上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案件 。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一种处理方式是按“工伤案件”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直接以“ 提供 劳务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起诉到 法院 ,要求用工方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理方式各有各的利弊,但是,一般情况下我都会建议当事人直接以“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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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看看新条例都有什么变化?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浙江从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取得新突破。截至2017年11月底,全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