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2年
-
职工病休期间上班应否享受双份工资待遇?
咨询:我公司员工郑某病假期间主动要求上班。当时正值年末,公司人手紧张,领导同意了他的上班请求,并给他分配了较轻的工作任务。就这病休期间坚持工作的报酬,最近郑某提出了病假工资和正常工资的双份工资要求。请问公司对他的这一要求应否予以支持? 解答:医院要求的休息时间,并不是绝
-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变更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医疗期怎样计算?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一)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
-
医疗期如何累计计算,如何确定医疗期是否期满?
1、间断休医疗期累计计算周期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处理
【案情回放】 原告于1996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某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08年3月23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2010年2月8日,原告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未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21万元。
-
杭州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
杭州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制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则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
-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
职工参加职业培训 单位不能收员工“成才费”
1个月前,姜淑芳等17人分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将他们送往外地进行了半个月的上岗前职业教育培训。他们经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关证书后,公司即以防止他们跳槽和为避免公司损失为由,要他们每人交纳600元的培训“成才费”,并明确表示,如果他们严格履行合同,则在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