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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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三)

作者:骆军军律师

31.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则应当先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将该仲裁裁决书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申请工伤认定。
【提示】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关键。
 
32.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机构申请?
   工伤认定的机构是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工伤应当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提示】
   工伤认定主体是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33.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9条规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提示】
   调查程序不是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34.工伤认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工伤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举证责任范围:
   A.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B.证明因为工作受到伤害。
  (2)用人单位对不认为是工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该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并非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
   B.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提示】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5.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条例》第20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因此,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60日(没有延长规定/可以中止);
  (2)15日:
   A.事实清楚;
   B.权利义务明确。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关系人。 
   ②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A.送达期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B.送达对象: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
   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提示】
   ①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四种类型:
   A.工伤认定决定;
   B.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C.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D.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②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37.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复函因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而无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②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以下事项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B.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C.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
   D.服务协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E.工伤保险待遇异议。

38.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又称为“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判断结论。
  (1)《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
<DIV, STRONG 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伤残等级,最重的,>
   B.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3个等级)。
  (2)《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三款规定,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提示】
   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残标准)是2007.5.1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9.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详见“何谓1-10级伤残”

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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