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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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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修正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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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第24条,关键在准确适用
。总之,法官必须依法准确适用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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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
1、《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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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
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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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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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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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一、基础费率表 单位(%) 信用期限(月) 国家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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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
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43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你公司 《 关于报批特定合同保险产品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信保发 〔 2016 〕 49 、 234、292号 )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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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本国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不能按时收回出口商品的全部外汇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是由出口商投保进口商信用的保险。出口商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信用,使投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