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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哪一方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案情 2006年5月31日,佳美涂料装饰服务部(下称佳美服务部)作为承包方与某城市投资发展公司签订了《秦丰园东区涂料工程施工合同》。2006你那9月20日,佳美服务部经营者赵某与范某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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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某某住宅小区施工路面承包合同》,由李某召集工人施工,领款由李某制定工资表后统一发放,李某没有合法的工商登记。黄某是李某聘用的工人。后来由于李某将部分工资擅自用于他处,无法支付工资,某建筑公司经李某同意直接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工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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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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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审查用工主体资格造成损害 发包方理应赔偿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造成实际施工人受伤,企业承担了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3月,某蔬菜公司与个体包工头雷某签订保温库安装协议,雷某遂组织农民工刘某等人进行施工。2009年6月7日,刘某在冷库库顶工作时坠落受伤,造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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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租、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责任主
案情概要: 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发包给了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严某,严某又招用了孙某等人进行施工。某日,孙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孙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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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局 ) 、建设厅 ( 建委 ) :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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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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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 原工资标准不变
李某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前6个月,单位按原标准支付其工资,6个月后即以其停工留薪期满为由,支付其病假工资。近日,法院认定,工伤职工疗伤期间属停工留薪期,应按原工资标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济南某服务中心系从事劳务派遣的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7月1日,李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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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同事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孙某和田某为同一工厂同一车间同一班组同事,家住同一小区,平时上下班都是孙某骑摩托车载田某往返。今年9月的一天,下夜班后,孙某仍旧和往常一样骑摩托车载田某回家,途中不慎撞到路墩上,致使摩托车翻倒,孙某左臂受伤骨折,田某左腿受伤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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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伤了手指算工伤吗?单位需赔偿吗?
上班第二天,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操作不当伤了手指,这算不算工伤?单位需要赔偿吗?近日,洪合镇新居民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了调解,该员工拿到了单位的相应赔偿。 今年10月,四川籍新居民张某来到洪合镇一家钉扣加工作坊打工。由于操作不熟练,上班的第二天,张某便因操作不当弄伤了手指。